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10條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送本部資通安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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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