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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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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6條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稽核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第7條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前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第8條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現…第9條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組成稽核小組。前項稽核小…第10條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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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