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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前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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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6條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稽核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第8條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現…第9條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組成稽核小組。前項稽核小…第10條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第11條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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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