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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8條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部辦理
第六條
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並配合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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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稽核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
第7條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前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
第9條
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組成稽核小組。前項稽核小…
第10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
第11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部…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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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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