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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4條

前條申請文件、資料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展覽、表演、映演、拍賣文化藝術活動:活動開始一個月前。 二、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圖書出版品出版前或進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出版者為自然人者,出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版品出版前,其期限由文化部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其依前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得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申准編有國際標準書號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逕由文化部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但放棄由文化部認可者,應於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向該部提報免予認可。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依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且其事業及從事之活動或經營之事務無下…第8條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但依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予免徵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就其文化…第3條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第5條依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且其事業及從事之活動或經營之事務無下…第6條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第7條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第8條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但依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予免徵者,…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徵娛樂稅者,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登記;並於活動…第10條申請認可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從事、經營本辦法認可之文化藝術活動或事務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第11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以外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學校,臨時舉辦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第12條本辦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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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