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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但依娛樂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予免徵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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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