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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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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