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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且其事業及從事之活動或經營之事務無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得予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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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