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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第28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8條
第 六 章 租稅優惠
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捐贈之金額,應由受贈機關(構)召開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所載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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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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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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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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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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