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67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7條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