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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6條

發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維護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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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