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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基本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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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