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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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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第3條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教育部(以下簡稱…第4條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第5條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第6條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第7條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第8條大學各招生單位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報請本部備查。第9條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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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