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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上年度業務報告,送經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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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