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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 十一、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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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受贈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第5條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第6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人員派…第8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第9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第10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2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上年度業務報告,送經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第15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6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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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