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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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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受贈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二、強化新住民…第5條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人員派…第8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第9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第10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2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上年度業務報告,送經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第15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6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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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