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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新住民基本法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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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