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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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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