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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估定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時,得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估價專業機構預估,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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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