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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第4條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 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 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一、電影工業許可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 ,為增資前、後電影工業許可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所稱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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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