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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第6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 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新建主體建築清單五份。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平 面圖(含說明)。 四、電影工業許可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 ,為增資前、後電影工業許可證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 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七、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 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填入完成日期、機器、 設備購置金額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金額,經核定後不得變 更。 第一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 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 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 一年者,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之獎勵方式,應與首先 完成之投資計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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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