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 第10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第10條
符合
第三條
規定,經認定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依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轉 讓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者,受讓事業所受 讓之生產或服務設備,依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應符合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符合者,不得繼續享受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 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生產或服務設備,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應 符合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符合者,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