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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第10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經認定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依本條例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轉 讓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者,受讓事業所受 讓之生產或服務設備,依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應符合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符合者,不得繼續享受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 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生產或服務設備,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應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符合者,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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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