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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6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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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