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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8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於年度內受聘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具參加年終考核之資格,並於年度終了前,考核其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但依
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改敘較高薪點未滿半年者,不予晉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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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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