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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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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