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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應辦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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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