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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3條

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商業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二、商業訴訟事件逾二年。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六個月。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八個月。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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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