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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5條

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二、商業訴訟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五個月。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七個月。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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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