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9條

商業調解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以二個月為限。每次期限屆滿前,經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或原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原因未消滅者,得再簽請延長辦案期限。 一、經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 二、因案情繁雜或有其他非可歸責於承辦法官之特別情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