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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2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
第4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第5條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
第6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
第7條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 第1條
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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