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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本文、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營業秘密刑事案…第58條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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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