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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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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案件,指下列各款案件: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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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
第54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本文、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營業秘密刑事案…
第6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其他行政事件…
第72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
第74條
查證人於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查證或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
第4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第5條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
第6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
第7條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 第2條
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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