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57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57條

不服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依簡易程序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智慧財產法庭合議庭為之。 前項情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編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