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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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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66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至
第四十條
、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及
第五十三條
規定,於審理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
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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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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