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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66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審理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審理違反商標法案件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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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