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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64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64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 不服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關於
第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一款案件依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該智慧財產法庭之合議庭為之。 不服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最高法院為之。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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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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