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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71條

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法官,得參與就該事件或案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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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