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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9條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並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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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