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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71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1條
與本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其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分別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與本法
第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
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合併裁判,其合併上訴或抗告於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者,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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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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