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70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0條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4條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7條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第68條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第69條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第71條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第72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第73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
← 第69條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