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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70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0條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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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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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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