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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案件,得合併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第6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7條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第69條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第70條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第71條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第72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第73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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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