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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 第4條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4條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甄試審查不合格決 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條
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 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者。 四、為人關說訴訟案件者。 五、品德不佳者。 六、不當社交或言行不檢者。 七、敬業精神不足者。 八、有其他不適宜轉任法官之情形者。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或登錄地區 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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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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