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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 第7條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7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 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 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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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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