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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經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依規定施予職前研習合格後,並 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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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