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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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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