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 第2條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2條

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錯誤者,除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得由戶政事務所 主動查明更正外,應由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向戶 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更正;其錯誤非出自戶籍所在地戶籍人員者 ,該戶政事務所應向其原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第4條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第5條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者,應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檢附證明文件正本、影本、…第6條徵兵及齡男子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申請更正。逾期未申請者,應延至服役退…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