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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6條

徵兵及齡男子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申請更正 。逾期未申請者,應延至服役退伍後或經核定無現役義務時,再行申請。 已逾徵兵及齡而尚未經徵兵處理役男,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補辦徵兵 處理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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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