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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3條

債務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據實填寫如附件所示之申請表。 二、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影本。 三、法院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公告之影本或由網路下載之列印本。但無法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五、其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經法院命債務人補提之資料。 債務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資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期命補正,債務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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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債務人就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定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者,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第4條債務人提出申請後,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詢問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據實答覆之義…第5條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辦理本辦法所規定之業務。第6條債務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得增、刪、修改後提出於法院。第7條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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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