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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 第4條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4條
債務人提出申請後,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詢問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據實答覆之義務。 債務人不為前項答覆或未據實答覆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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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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