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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7條

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 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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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