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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如下: 一、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集水區。 二、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蓄水範圍。 三、穩定南部地區供水須新增、擴建及更新工程所在之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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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